原告:陈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军,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丽娟,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2018年11月27日,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伟东
书记员:崔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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