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琦,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萍,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黄优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菊林,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霞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黄优梅、陈霞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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