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凤,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超,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榕斌,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宏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南大街XXX号XXX室。
第三人:初加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南大街XXX号XXX室。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平,上海千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庄秋莉
书记员:徐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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