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李镜泉(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郑丽欢(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张彦杰
付锡花
耿某某
马印朋(河北石家庄赞皇太行法律服务所)
原告陈某。
原告杜某某。
原告张彦杰。
原告付锡花。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镜泉、郑丽欢,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石家庄市赞皇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杜某某、张彦杰、付锡花诉被告耿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杜某某、张彦杰、付锡花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杜某某、张彦杰、付锡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杜某某、张彦杰、付锡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杜某某、张彦杰、付锡花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杜某某、张彦杰、付锡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杜某某、张彦杰、付锡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杜某某、张彦杰、付锡花负担。
审判长:杨斌
书记员:郝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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