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伟,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绥化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绥化市北林区西市街***号。法定代表人:金宏韬,职务总经理.被告金宏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职业绥化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绥化市北林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绥化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宏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绥化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宏韬立即偿还所欠借款4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30日,被告金洪韬向原告陈某某提出借款60万,当日原告与被告金宏韬经营的绥化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时约定原告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共计60万元买下绥化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绥化市××林区学府家园××楼北侧××三个车库(24、25、23号),实际上当时没有真实的房款交易,是为了借款而以买卖房屋的形式做的抵押,2014年11月27日绥化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陈某某开具了收据1张,收到6号楼北侧车库23、24、25号车库,共计60万元,2014年11月28日被告金宏韬向原告陈某某借款40万元,被告金宏韬给原告出具了40万元的借据。约定借款期限到2015年11月28日,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金宏韬未履行义务,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宏韬于2018年10月19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某某借款40万元。二、绥化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抵押担保范围(绥化市北林区学府家园6号楼北侧23号、24号、25号车库)内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即3650元,由被告金宏韬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洪源
书记员:刘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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