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飞,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同年2月20日移送本院,本院于同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12元,减半收取计8,556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刘思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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