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与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平,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正定县新安镇107国道东侧。负责人:赵铁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杰,该公司职员。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169917.65元货物运输费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560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货物运输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履行了运输干粉砂浆的合同义务,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运费。2015年3月1日该协议到期后双方口头约定继续履行上年度的《货物运输协议》。因此原告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一直按照原《货物运输协议》为被告运输干粉砂浆。此期间,被告每年都向原告给付一部分运费,但从来没有结清。截止2018年3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169917.65元,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原告现在生活和经营均很困难急需资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望依法判决。裕川分公司辩称,对运费169917.65元认可,利息按合同约定,有约定就认可,没有约定不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对所欠运费169917.65元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合法的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货物运输,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运费,至2018年3月21日确认的余款169917.65元未支付,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运费逾期利息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从2015年开始,因双方于2018年3月21日做的最后对账,证明双方达成合意,后被告仍未支付运费,故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18年3月21日起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
原告陈某与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裕川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平、被告裕川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拖欠原告陈某的运费169917.6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3元,减半收取2191.5元,由被告负担219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丽平

书记员:李闪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