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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运红,湖北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系鄂L14248号货车登记车主。
被告王某某。系鄂L14248号货车驾驶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咸宁分公司)
负责人杨建林,人保财险咸宁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丹,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人保财险咸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小影

书记员: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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