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李平华,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富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七路永峰大厦二期工程1F1315。
法定代表人:曲艳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黑龙江富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海静
书记员: 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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