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xxxx
原告刘某某。xxxx
委托代理人刘剑、韩乾乾,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云某。xxxx
委托代理人程荣滨,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76779458-X,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91号。
负责人陈庆伟,总经理,xxxx
委托代理人廖俊领,大地沧州公司员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查明:2015年10月2日8时05分许,曲建勇驾驶鲁C×××××、鲁C×××××挂号重型仓棚式半挂牵引车沿27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72省道与泊淮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西向南右转的刘春桂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春桂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泊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建勇、刘春桂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另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已撤回对曲建勇的起诉。原告要求初等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5236.25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调解成立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其中给付原告刘某某款85000元(该款打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户名为刘某某,卡号为61×××42卡内),剩余25000元给付被告许云某(该款打入许云某丈夫刘建明在中国农业银行归淄博支行,卡号为62×××10卡内)。
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202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志强
书记员: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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