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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陈某某与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奚新岚(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刘某某
刘秀华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迁西县委机关党工委干部。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奚新岚,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秀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系被告之女)
原告陈某某、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奚新岚,被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秀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唐公交认字(2011)第02-1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应予以确认。对于因交通事故而给二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180.55元,因被告刘某某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915.85元。
二、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40元。
上述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唐公交认字(2011)第02-1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应予以确认。对于因交通事故而给二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180.55元,因被告刘某某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915.85元。
二、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40元。
上述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桂珍
审判员:董立慧
审判员:顾根启

书记员:蒲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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