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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哈尔滨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冯福旺(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冯福旺,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
法定代表人崔锐,职务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哈尔滨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2元,减半收取4611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2元,减半收取46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立政

书记员: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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