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冯福旺(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冯福旺,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
法定代表人崔锐,职务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哈尔滨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2元,减半收取4611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2元,减半收取46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立政
书记员: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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