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苑献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
安某某
安同栓
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献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同栓,系被告安某某叔父,住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彭世荣
书记员: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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