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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赵某某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陈某某,住址地绥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成,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某,住址地兰西县。

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陈某某述称,赵立民与魏海影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10月29日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当时约定三个月内还本付息,被申请人赵某某为赵立民、魏海影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人为申请人出具借据一份。此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10,00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10,000.00元。申请人多次主张权利,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某某名下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西支行的储蓄存款予以冻结,至冻结足人民币110,000.00元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赵某某名下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西支行的储蓄存款予以冻结,至冻结足人民币110,000.00元止;
2、对申请人陈某某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兰西县商服楼房予以查封。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
案件申请费1,0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尤艳红

书记员:刘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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