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莎、陈琰,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约定年息2分,按通常交易习惯可理解为年借款利率20%。原告与被告对2014年1月28日的借款30,000.00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返还该笔借款;另10,000.00元借款已到期,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是引起本纠纷的责任方,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借款利息13,666.0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利息13,666.00元,合计53,666.00元。
本案受理费1,091.0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待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埠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账号:17×××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357122。

审 判 长  杨光洲 审 判 员  陈 茜 人民陪审员  邓传文

书记员:皮军 第4页共4页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