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起诉、和解、变更诉讼请求、上诉、代收文书。
被告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王锦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斌,陈琴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按约履行偿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鲁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鲁某某欠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6年5月起开始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锦国 人民陪审员 陈 琴 人民陪审员 李 斌
书记员:景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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