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继承,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汉南区路灯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106号。法定代表人:全永波,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武汉市汉南区路灯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其需重新确定病情为由,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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