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秀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成年。被告刘某某。被告刘长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长青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素青
书记员: 刘苗苗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