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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刘某某、刘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秀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成年。
被告刘某某。
被告刘长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长青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素青

书记员: 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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