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周某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佳,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
  被告: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何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周某某、何某返还借款50万元;2.要求周某某、何某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7年9月23日,两被告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及违约金,原告将借款汇入两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果。现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周某某、何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某某持有与周某某、何某于2017年9月2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陈某某向周某某、何某出借款项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23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月利息2%,如违约或逾期,需支付本金的20%的违约金。借款汇入周某某XXXXXXXXXXXXXXXXXXX银行账户。
  2017年9月23日,陈某某XXXXXXXXXXXXXXXXXXX银行账户向周某某XXXXXXXXXXXXXXXXXXX银行账户汇入50万元。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陈某某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陈某某持有与周某某、何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转账凭证等证据,可证明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周某某、何某未按约定还款,陈某某要求周某某、何某还款并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周某某、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某某、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
  二、周某某、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24%以本金50万元向陈某某支付逾期利息,期限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周某某、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佩瑶

书记员:徐燕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