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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广州市煌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委托代理人:李红涛,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州市煌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嘉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路1号601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广州市煌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市煌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劳务费10794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被告广州市煌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红安县城关镇城投时代广场维也纳酒店的装饰工程,并于当年11月3日,将贴瓷砖的工程分包给了原告,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务承包费247949元,但被告只给付了140000元,还下欠107949元没有给付,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但被告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拒绝支付。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广州市煌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单”,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广州市煌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人孙嘉鹏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一份,证实被告广州市煌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劳务费107949元属实,对该劳务费,被告广州市煌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予支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广州市煌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0794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广州市煌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煌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劳务费10794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各项履行义务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诉讼费2450元,由被告广州市煌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爱霞 审判员  吴 晟 审判员  文 娇

书记员:李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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