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新东方家园*号楼*单元*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浙江省青田县,现住茌平县。
被告: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闫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慧玲,该公司职工。
陈某某与徐某某、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强、徐某某、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济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慧玲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7852.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营养费3300元、残疾赔偿金43503.9元、护理费28317.99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施救费200元、鉴定费2784元。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徐某某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3日16时10分许,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铝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茌平县东外环与铝城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徐某某驾驶的鲁AN1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外环由南向北行驶至茌平县东外环与铝城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两车相撞,造成陈希城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我被送至医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判。
徐某某辨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无异议。
太平财险济南公司辨称,该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三者险100万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及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原告的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不予承担。
围绕诉讼请求陈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3、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及诊断情况;
4、医疗费单据及治疗清单一份,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的医疗花费及明细情况;
1、原告所居住小区物业开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在茌平县城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
2、村委村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已在县城居住多年,不在该村居住;
3、司法鉴定书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和后续治疗费情况;
4、两护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证明两位护理人员的工作为批发零售业;
5、交通费发票一宗,证明交通花费情况;
6、施救费发票一张,证明事故发生后,因拖车花费的施救费用;
围绕反诉请求徐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施救费票据一张,拟证明车辆拖离现场所花费用。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太平财险济南公司对陈某某所举证据1、2有异议,认为原告仅以小区物业开具的证明与村委会证明无法证明其在城镇居住的事实,需提交本人名字的购房合同,不予认可其主张的城镇户籍。经查,陈某某子女均在外地务工,其子女在县城购买住房应属正常,结合其年龄单独在外购房居住也不现实。证据1、2恰恰证明了其在城区居住的事实,故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太平财险济南公司认为陈某某所举证据3鉴定书中的护理期限与后续治疗费过高,请法院酌定。经查,鉴定意见书的出具机构当事人均同意法院指定,且该机构也具有相应鉴定资质,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予当事人应予遵守,故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太平财险济南公司对陈某某所举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主张的护理人员行业标准,原告应提交该门店因伤者受伤而停业从而产生营业损失,仅提交营业执照并不能证明存在损失,不予认可,且针对其提交的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为尹建民并不是伤者的直系亲属,对护理人员不予认可。经查,陈立英与伊建民系夫妻关系,以伊建民名义注册了公司进行建材批发,虽为个体实为夫妻共同经营,陈立英护理陈某某期间虽未停业,但经营应受一定影响,陈立英可按无固定收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护理费。
太平财险济南公司认为陈某某所举证据5交通费发票为定额发票,不能证明与交通事故有联系,不予认可。经查,交通费虽为连号但确为就医支出,法院可酌定支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3日16时10分许,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铝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茌平县东外环与铝城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徐某某驾驶的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外环由南向北行驶至茌平县东外环与铝城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两车相撞,造成陈希城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茌平大队现场勘验、调查分析,出具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陈希城骑车未按交通信号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徐某某观察操作不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当日,陈某某被送至茌平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至2019年1月5日,共住院23天,花去医疗费17852.43元。事故发生后,为将受损车辆拖离现场,陈希城花施救费200元。经陈某某申请,本院司法技术科委托,
聊城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的1、伤残等级;2、护理期限及人数(包括后续治疗期间)、营养期限;3.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2019年6月20日,
聊城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聊医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2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花鉴定费2784元。鉴定意见为:1、参照《人体损伤伤残程度分析》,陈希城左侧第1-10肋骨,右侧3-7肋骨骨折属于九级伤残;右肩关节功能丧失月41%属于十级伤残。2、陈某某受伤后的护理期限约为肆个月,其中受伤后住院期间(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1月5日)需要贰人护理,其余时间需要壹人护理;受伤后的营养期限约为叁个月。3.陈某某后续治疗(右肱骨内固定取出术)费用约需壹万圆至壹万伍仟圆。陈某某后续治疗(右肱骨内固定取出术)期间护理期限约为贰拾天,需要壹人护理,营养期限约为贰拾天。陈某某住院期间由其儿子陈德强、女儿陈立英护理,出院后由其女儿陈立英护理。陈德强在北京从事建材批发生意,陈立英与其丈夫伊建民在北京共同从事建材批发生意。
肇事车辆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为徐某某。该车在太平财险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徐某某在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陈希城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将肇事车辆予以扣押。
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范围内赔偿陈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0000元,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陈某某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73118.15元,财产限额内赔偿施救费200元,以上合计83318.15元。
二、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陈希城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7452.73元。
三、陈某某赔偿徐某某鉴定费835.2元。
四、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三项中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过付(账号86×××92,户名:茌平县人民法院,汇款行:齐鲁银行茌平支行,行号:313471500011,注明案号及办案人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后收取1025元,保全费320元,由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18年11月25日6时许,发生在陈某某、徐某某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已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茌平大队出具的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确认,对该认定书本院应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肇事车辆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平财险济南公司加入强制保险,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太平财险济南公司应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陈某某的损失。不足部分因徐某某所驾车辆为机动车且负次要责任,故由太平财险济南公司对陈某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有徐某某也按上述比例予以赔偿。陈某某居住在城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损失。陈德强从事建材批发应按批发零售业计算护理费。如前所述陈立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酌定支持13000元,精神损耗抚慰金酌定支持2000元。交通费酌定支持800元。
综上所述,陈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17852.43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23天=690元、营养费30元*110天=3300元、施救费200元、残疾赔偿金39549元*5年*22%=43503.9元、护理费173.73元*140天+108.35*23天=26814.25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784元。太平财险济南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陈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伤残限额内赔偿陈某某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73118.15元,财产限额内赔偿施救费200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4842.43元-10000元)*30%=7452.73元。徐某某赔偿鉴定费2784元*30%=83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崔永涛
书记员: 温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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