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徐家全
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
刘雅莉(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
湖北易某矿业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家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刘雅莉,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易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丁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季树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家全、湖北易某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审判长:张青山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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