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巴尔虎旗兴达建筑劳务服务队,住所地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王居公安街。
委托代理人王月民,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明,男,汉族。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
委托代理人白冰,女,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刚,男,汉族。
被告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景路19号。
委托代理人毛燕,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春哲,男,汉族。
原告陈巴尔虎旗兴达建筑劳务服务队诉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在诉讼材料上加盖的为合同专用章,其主体资格不适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巴尔虎旗兴达建筑劳务服务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43元退还给陈巴尔虎旗兴达建筑劳务服务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
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新生 代理审判员 赵世刚 人民陪审员 由彩霞
书记员:赵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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