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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张某某、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田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代理人:胡俊涛,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林道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06363663A。
法定代表人:唐廷俊。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某、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2月17日,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7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云环 代理审判员  兰晓宇 人民陪审员  邹卫东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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