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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高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焦长凤(黑龙江项轶寒律师事务所)
高大鹏(黑龙江项轶寒律师事务所)
高丽某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焦长凤,黑龙江项轶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大鹏,黑龙江项轶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丽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福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焦长凤、高大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丽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诉称,2013年11月21日高丽某与陈某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高丽某向陈某某借款4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20日,到期后陈某某多次要求高丽某偿还借款,然而至今高丽某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欠款,故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高丽某偿还陈某某欠款4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高丽某给付陈某某欠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至);3、律师费3000元由高丽某承担;4、判令高丽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高丽某未答辩。
陈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借款协议一份和借据一张,证明高丽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陈某某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借款时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为年利率6.55%,如果高丽某逾期还款,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律师费。
证据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发票一份,证明陈某某因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3000元,该律师费应由高丽某承担。
高丽某未质证。
高丽某未提供证据。
通过对上述证据质证与分析后,本院认证如下:陈某某出示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21日陈某某与高丽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高丽某向陈某某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借款为无息借款;如高丽某不能按照约定按期还款,则高丽某需按照年利率6.55%的四倍计算,向陈某某支付利息,提起诉讼的,违约方需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等)。
合同签订后,陈某某将借款40000元交付给高丽某,高丽某出具借据一张,约定2013年12月20日前偿还借款40000元。


审判长:孙福滨

书记员:王福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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