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
王国江(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李某
原告:陈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王国江,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陈某和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陈某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陈某和负担。
审判长:杨斌
书记员:刘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