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卫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叶新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娟,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林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玛丽。
原告陈某诉被告陆卫平、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4月5日,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沈 辉
书记员:周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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