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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史某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武平,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户籍地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欣,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诉被告史某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5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杨文育

书记员:梁圣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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