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辉,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歌,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仲兴,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生,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上海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严林林
书记员:奚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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