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侯光军。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上海合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4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72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陆 菁
书记员:王晔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