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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冶钢集团龙某实业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曹钧安(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
吕星星(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
冶钢集团龙某实业总公司
杨介先
黄文坚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钧安、吕星星,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冶钢集团龙某实业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上窑新城。
法定代表人易志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介先、黄文坚,系冶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处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仲琦诉被告程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仲琦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程贤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仲琦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374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卢仲琦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仲琦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374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卢仲琦负担。

审判长:陈俊

书记员:叶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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