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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柯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柯某
艾芳(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89年9月25日,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现为江苏省金老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天郡6幢1702室。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90925223X.
被告柯某,男,生于1988年7月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夹河镇大东沟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艾芳,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柯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告柯某存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可能,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告柯某有可能转移财产逃避给付义务,导致本案结案后生效法律文书难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柯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井支行账号为xxxx8的所有储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柯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告柯某存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可能,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告柯某有可能转移财产逃避给付义务,导致本案结案后生效法律文书难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柯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井支行账号为xxxx8的所有储蓄存款。

审判长:张汉裕

书记员: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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