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朱某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某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朱某渝下落不明,无法向被告朱某渝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蒋木金
书记员:马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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