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张家口市宣化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酆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武玉荣,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范某因与被上诉人酆贵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宣化区人民法院(2013)宣区民初字第4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既然被上诉人酆贵在本院审理本案级别管辖异议期间,明确其一审本诉220万元已包括本金和利息。此表述系酆贵对一审诉讼标的额的变更,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法律行为,本院予以确认。为此,上诉人陈某某、范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再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耿淑君
审判员 刘亚峰
审判员 焦青
书记员: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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