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王瑞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古华新村XXX号XXX室。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第三人王瑞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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