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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徐国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健,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徐国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国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天跃

书记员:万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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