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健,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徐国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国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天跃
书记员:万婉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