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鑫和明农业专业农民合作社社长,住黑龙江省红卫农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鑫和明农业专业农民合作社副社长,住黑龙江省红卫农场。委托代理人:张治国,黑龙江翔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2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18年6月5日14时到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第三审判庭参加庭审。上诉人陈某某于5月25日接到送达专递通知后要求延迟投递,后投递局几次催取,上诉人仍不接收专递邮件,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及时接收法院专递,致使法院专递于6月2日被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56元,减半收取3328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勇
审判员 刘卫中
审判员 高令江
书记员:胡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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