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丽,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遵化市。
被申请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余东华。
被申请人:北京前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
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某某驾驶的被申请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京X×××××(临)号重型普通货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180000元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京X×××××(临)号重型普通货车。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景洲
书记员:朱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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