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某
曹亚军(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
刘成
史立忠(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小某,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成,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史立忠,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
代表人:张建广,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小某与被告刘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悦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某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与被告刘成委托代理人史立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刘成驾驶冀B60D67号面包车与原告陈小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陈小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小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次事故确定刘成承担70%的责任,陈小某承担30%的责任为宜。被告刘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对于原告陈小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当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成按事故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陈小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拾级残,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适当予以支持,确定以2000元为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对原告陈小某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小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726.08元。其中包括被告刘成垫付款2469.93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刘成赔偿原告陈小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4328.67元的70%计3030.07元(已履行)。
三、驳回原告陈小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236元,由原告陈小某负担34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刘成驾驶冀B60D67号面包车与原告陈小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陈小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小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次事故确定刘成承担70%的责任,陈小某承担30%的责任为宜。被告刘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对于原告陈小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当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成按事故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陈小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拾级残,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适当予以支持,确定以2000元为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对原告陈小某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小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726.08元。其中包括被告刘成垫付款2469.93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刘成赔偿原告陈小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4328.67元的70%计3030.07元(已履行)。
三、驳回原告陈小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236元,由原告陈小某负担34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
审判长:刘悦贤
书记员: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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