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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姣与杨某、尹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小姣
张留永(嘉鱼县司法局高铁岭法律服务所)
杨某
马志敏(嘉鱼县司法局高铁岭法律服务所)
尹某某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胡晓宙(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郭剑(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小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留永,嘉鱼县司法局高铁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志敏,嘉鱼县司法局高铁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号写字楼5-7楼。
负责人尤程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晓宙,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剑,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姣与被告杨某、尹某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小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小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跃进

书记员: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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