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小姣,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兵,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峰,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上海国际汽车城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曹光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晖,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小姣与被告殷峰、上海国际汽车城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申请,我院予以准许。后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小姣撤诉处理。
重新鉴定费3,1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周 楠
书记员:王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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