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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蒋某某、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杨邵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太原市,系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蒋某某、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2016年12月5日,原告陈某某、被告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亮
人民陪审员 王江波
人民陪审员 康蕊峰

书记员: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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