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
委托代理人周斌,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玲萍,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广东上好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享美综合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40818203。
法定代表人周星轲,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广东上好便利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宣恩县工业园区椒园生态产业园的国有土地及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为宣国用XX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宣恩县房权证椒园镇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其请求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东上好便利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宣恩县工业园区椒园生态产业园的国有土地及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为宣国用XX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宣恩县房权证椒园镇字第××号),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陈升霄
书记员:颜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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