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陈某某等与上海国际汽车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家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晓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上列三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佃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国际汽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江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家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邹银寿,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陈某某、陈某某、陈晓立(以下简称陈某某等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国际汽车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汽车城)、上海家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树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5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某等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因国际汽车城和家树公司的工地没有任何禁止进入标志,也没有人员阻拦陈志彦进入工地,故陈志彦进入工地后很有可能是从土丘高处滚落受伤而诱发猝死,按照侵权责任法,国际汽车城和家树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但原审法院对其要求上述两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未予支持,显属不当。陈某某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家树公司提交意见称,其从未对陈志彦施加过任何侵权行为,陈志彦的死亡是心源性猝死,与家树公司无任何因果关系,家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对此,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依法应当维持。陈某某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陈某某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国际汽车城和家树公司构成对其父亲陈志彦生命权的侵害,且经司法鉴定,陈志彦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故原审法院对于陈某某等人有关国际汽车城和家树公司应对其父亲陈志彦在工地内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现陈某某等人虽然坚持认为原审判决错误,但并无新的事实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陈某某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某、陈某某、陈晓立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缪  丹

书记员:王  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