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赵红
宜昌富艺制衣有限公司
赵飞(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庄丽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红。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富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李家湖路3号。
法定代表人冯锦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飞,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庄丽,宜昌富艺制衣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宜昌富艺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琳
书记员:付晓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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