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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黄某青龙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袁泽福(湖北黄某西塞山区八泉法律服务所)
黄某青龙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张云鹏(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
黄碧镜系被告公司职员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泽福,黄某市西塞山区八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青龙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黄某大道405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碧镜。系被告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青龙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2年原告租赁被告的土地,自行搭建房屋进行经营。2013年该土地所处地块被黄某市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征收,被征收人为被告。2014年5月原告在租赁土地上搭建的房屋被被告拆除,但原、被告之间并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给予其拆迁补偿安置,因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故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三)项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47元,原告陈某某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2年原告租赁被告的土地,自行搭建房屋进行经营。2013年该土地所处地块被黄某市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征收,被征收人为被告。2014年5月原告在租赁土地上搭建的房屋被被告拆除,但原、被告之间并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给予其拆迁补偿安置,因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故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三)项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47元,原告陈某某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赵利荣
审判员:余冬梅
审判员:胡曙英

书记员: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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