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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某某、纪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告:纪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告:王合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告:陈丽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以上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静,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纪小某、王合林、陈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琳
审判员 张丽
人民陪审员 王政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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