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告:纪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告:王合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告:陈丽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以上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静,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纪小某、王合林、陈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琳
审判员 张丽
人民陪审员 王政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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