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修明,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原告陈某某、王某某、田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陈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某某、王某某、田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丽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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