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恒
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唐山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赵国来(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家恒,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杨雁翔。
第三人:唐山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工业园区吉祥北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岭,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来,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家恒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陈家恒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家恒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家恒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家恒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家恒负担。
审判长:刘向山
书记员: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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