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家恒。
委托代理人李鸿雁,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杨雁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巍,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毕红,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唐山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工业园区吉祥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国来,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恒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家恒负担。
审 判 长 王 彦 代理审判员 胡心一 人民陪审员 董晓楠
书记员: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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